承揽合同纠纷如何调解
来源:香河律师网 作者:香河律师 时间:2016-09-30
承揽合同纠纷如何调解?在司法实践中,承揽合同纠纷不少见,因工作成果质量问题的纠纷、因解除合同的纠纷、因支付酬金的纠纷、因延期交货或不受领纠纷等等。
1、解决工作成果质量问题的纠纷。首先要注意两个方面:质量问题是定作方提货或承揽方交付时定作人发现的,还是验收入库后才发现的,在承揽合同的实际操作中,一般将定作方提货或入库视为验收合格,如是入库后,定作方才提出质量问题的,一则说明质量瑕疵比较微小、隐蔽。二则证明定作方粗心大意,所以,定作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要査清造成工作成果瑕疵的原因,是材料瑕疵还是承揽工作不当导致的。如果是原材料质量有问题,要追究原材料的提供方,工作期间定作方依约定对原材料检验时没有发现问题,然后,才能使双方进入调解。
2、解决解除合同的纠纷。定作方依法行使解除承揽合同的时间应该在承揽人未完成工作的期间解除合同,而不能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后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势必会给承揽人带来损失,已经使用的材料损失,承揽人已经付出的劳务损失或协助承揽人进行辅助性工作的第三人的损失及其他承揽人付出的损失。所以,在调解时,应该调査定作方解除合同的真正原因,提醒当事人解除合同对双方来说都是损失,在无可挽回的情况下,再进行协商调解。
3、了解当事人的心态,耐心说服,求利益均衡。承揽合同的纠纷频率最高的是工作成果的质量纠纷。有些定作方会挑剔承揽人的工作成果的瑕疵,有好多产品或物件本身是实用品不是工艺品,但定作方往往会借口外形所谓的瑕疵来压低或减少给承揽人的酬金,这种行为一般是由两种原因引起的:一种原因是定作方在承揽合同签订实施后,发现酬金过高;另一种原因是定作方的平常习惯宰人一刀,当然不排除承揽人的工作成果确有不足之处,在原材料超耗的纠纷中要防止承揽人多领多占的行为。所以在调解承揽合同纠纷时首先要了解纠纷引起的内在原因,然后从双方互相利用,互相受益的角度进行说服,达成和解。
4、承揽的欺诈行为。承揽人认为定作方对材料的价格、材料用量、实际工时和工艺操作流程等是外行,以低管理费为诱馆,以虚假的报价与定作方订立承揽合同,常见的承揽欺诈纠纷如房屋装修,承揽人巧立名目,骗取暴利,定作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才发现受骗上当而导致纠纷发生,我们应该以讲事实算细账来说服承揽人,如承揽人不听劝告的,定作方可以按《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5、解决延期交货与不领受纠纷。要査清延期交货的原因,承揽人有否提前告知,是否属于一般性的违约责任,再进一步了解真正给定作人造成多少损失。如果因电力供应中断等特殊情况的,尽量向定作方解释,减轻承揽人的责任承担。解决不领受纠纷要査清定作人不领受的原因,如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定作人有权拒绝领受;如果承揽人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定作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地点受领的,定作人不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还应承担承揽人因不受领而支出的保管等费用;对于因第三者原因,如定作方遇到自己也无法处理的,最后再协商工作成果转让或拍卖予以解决。
6、解决支付酬金纠纷。定作方按合同约定领受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后,按约定应当及时支付承揽人酬金,拖欠不付的要查问定作人原因,如确实经济周转困难,同意分批支付的,延期时间可以计息给承揽人或由定作方邀请第三方介入担保。虽然《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方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从调解的角度来说,这是不得已的做法,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实现留置要具备以下几点:1.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必须是动产;2.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的占有与承揽人对定作人的债权具有牵连性;3.承揽人对定作人的债权在清偿期内未获得满足;4.定作成果已完成尚未交付。
另外,处分留置物也要具备以下条件:(1)承揽人须在定作人超过受领期限达到一定时间后才能处分留置物;(2)承揽人应当通知定作人履行债务,承揽人履行此项通知义务,且定作方未按通知履行债务后承揽人才能处分置留物;(3)定作方在宽限期内不履行债务,并且没有寻求第三人或实物担保的,定作人可以与定作方协议对留置物进行折价拍卖、变卖,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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