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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艳珍律师,200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310201411632609。 付律师擅长办理各种婚姻继承、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欠款纠纷等法律事务,办案经验丰富。曾代理的案件有: 1.成*华与赵*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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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法

来源:香河律师网  作者:香河律师  时间:2016-09-30

一、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二、继承方式与遗产分配

(一)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人

(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前项规定,包括血亲和拟制血亲。

(3)丧偶儿媳和女婿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不是继承人,但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的遗产。

2、代位继承

(1)被代位人是继承人的子女,且先于继承人死亡;

(2)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无辈数限制;

(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代位人一般只能以被代位人的继承份额为限继承;

(5)代位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

3、转继承

(二)遗嘱继承

遗嘱无效的情形:

(1)限制、无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

(2)受胁迫、欺骗而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

(4)被篡改部分遗嘱;

(5)处分属于国家、集体、他人所有财产的遗嘱;

(6)遗嘱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三、婚姻效力

结婚的条件:

1、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自愿;

(2)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四、离婚时财产的处理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 ,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